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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性自由的红线女!高知夫妇聚众获刑

发布时间: 2024-03-07 | 作者: 开云官网在线登录新版

  知识分子为满足自己的欲望,竟私下交换自己的配偶,后被警方当场抓获,但仅仅是交换配偶这么简单吗?

  本案中的主人公朱先生出生于名门望族,父母对其严格管理,从小就是别人家的孩子,品学兼优。

  长大后也依然不负众望,大学毕业后不仅找到高薪稳定的工作,而且娶了一位门当户对的女子成婚了。

  婚后朱先生与妻子也是相敬如宾,如同其他的新婚妻子一样,两人几乎每天都要黏在一起,在同事父母眼中,小朱夫妻令所有人羡慕。可这样的生活没有持续多久,由于每天都面对的是同一个人,而且生活也是固定的模式。

  朱先生开始感觉自己的妻子不再漂亮,渐渐的开始疏远起来,朱先生的妻子也察觉到异状。朱先生的妻子尝试与丈夫沟通,二人通过出去旅游的方式,以及看电影,或者学一些现代青年相处的方式去解决两人之间的问题。

  但是,效果微乎其微,两人都找不回年轻时的激情。直到某一天,朱先生在浏览网页时偶然间发现了俱乐部的论坛。出于好奇朱先生点进去看了看,不看不要紧,这一看,令朱先生吓了一跳。

  这竟然是一个交友网站,其中尽是关于相互交子,体验性福生活的内容。起初朱先生只是偷偷的偶尔浏览,不敢告诉妻子。

  可有一天,朱先生喝完酒回了家,借着酒劲,朱先生便将这一想法告诉了妻子。本以为会听到妻子的恼怒谩骂,可令他没想到的是,一向端庄贤惠的妻子,竟然同意了他的想法。

  起初,朱先生和妻子仅仅是在论坛中浏览,他们看见其他人在论坛中发的露骨照片后,然后交换照片,甚至在照片互相点评对方的妻子和丈夫。

  二人感到害羞的同时,又觉得兴奋。随后,朱先生也上传了照片,看着其他人对妻子评头论足,朱先生竟对妻子产生了新的想法,而朱先生的妻子也感觉十分刺激。

  单纯的发布照片,看评论,已经逐渐不能够满足夫妻二人了,经过商量,二人决定再深入一步,决定在真实的生活中“”。

  随即朱先生注册了会员,申请加入了俱乐部,第一次体验“”游戏时,朱先生挑选了和他们有同样境遇的高知夫妻。

  起初,双方见面时互相还有所害羞,可当相互体验过后,他们四人都沉浸在这种不伦的快感之中了。结束后,朱先生和其妻子就深陷其中无可自拔。

  这不今天,朱先生与妻子来到了和其他两对夫妇约好了的地点。随后他们几人正在酒店房间里翻云覆雨,此时警方突然破门而入,对几人实施了抓捕。

  抓捕的过程中,还有人以:“他们这是性自由,不属于卖淫嫖娼为由”抗拒抓捕。

  很难相信被捕的几人都是高学历的人。要说他们不懂法也不可能,毕竟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甚至都知道卖淫嫖娼违法;要说他们懂法,如今又做出这样荒唐的事。

  不少网友震惊之余纷纷感叹,高学历的人犯罪最可怕。他们是懂法的,容易钻法律的空子来实现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活动的行为构成聚众罪。”

  聚众罪客观方面,聚众必须是多人,这里的多人只得是三人或三人以上。本案中,朱某及其妻子以及其他三人,加起来已超越了三人。

  但不以简单把3人以上共同发生性行为的情形一律视为,只有当其发生的场合、方式表现出相当程度的“公然性”而令同时代的普通人“见闻”时感到羞耻、难以容忍,并扰乱公共秩序的,才能视为,即视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活动”,才可以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所谓的“公然性”指的是朱某及其妻子伙同其他参与人,相互交子。

  而在日常中,两口子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不仅包括精神上的,也包括身体上的。另外一夫一妻的观念,深入人心,朱先生此举明显的超越的到底的底线,是道德不可接受的,并且有违人伦,符合“公然性”的要求。

  朱先生作为此次聚众活动的组织者,也就是法律上的首要分子,曾经与妻子多次参加“聚众活动”。

  二、有网友认为“法律不能侵犯人自由,性自由也是其中之一。”这种观点有道理吗?

  这种观点是基于自由主义大师约翰·穆勒的看法,其表述逻辑完全是穆勒式的。穆勒认为,只要行为不妨碍他人,社会就不得干涉。

  这是他给个人自由设定的边界,但在现实中,人的本质就是群居性的,是相互联系的。所以在多数国家,刑法并不认可这种自由,也都禁止了行为人自愿的身体损害。

  因为过度的自由,只会使得人们更加放纵,是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对人的自由一定要通过法律加以限制。

  最后,此案已经告一段落,关于本案你有什么观点和看法,欢迎在评论区与我们分享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