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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反有组织犯罪法

发布时间: 2024-02-20 | 作者: 开云官网登录最新版app

  《反有组织犯罪法》严惩黑恶犯罪,在案件办理方面,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

  在线索核查阶段,公安机关对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

  本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应当全面调查,并依法从重处罚。

  该法规定,发展还没成年的人参加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反有组织犯罪法》还规定了依法保障有关人员权益,保护举报人、鉴定人、被害人、证人等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规定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嫌疑犯、被告人能采用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来得到的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为预防再犯罪,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有,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严防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渗入基层

  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还没成年的人参加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还没成年的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来得到的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嫌疑犯、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嫌疑犯、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