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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法人及民事法律行为

发布时间: 2023-12-24 | 作者: 开云官网登录最新版app

  答:(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要是采用严格准则主义,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设立仍采用行政许可主义;

  (3)对于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采取了两种不同的原则: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其设立采用特许主义,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因其一般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成立采用的是行政许可主义。

  答: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对法人成立的概括要求,就实质要件而言,依法成立主要是对法人组织合法性的要求,即法人组织的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并且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营业范围等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是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有了自己的名称,才能成为特定化的组织。因此,名称也是法人设立的一个条件。

  答: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法人终止的问题大多包括:(1)依法被撤销。它是指法院或法人的行政主任机关依法终止法人资格的情形。(2)自行解散。它是指法人在一定条件下自己决定终止其法人资格的情形,其原因一般有法人的目的事业已完成、法人机关决议解散、法人章程所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发生等。(3)依法宣告破产。当企业法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或债权人等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核实情况后宣告其破产。(4)其他原因。

  答:其他组织,学理上一般称为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指不具备法人的条件,没取得法人资格的团体性组织。

  (1)是具有一定目的的组织体。这是其他组织区别于民事主体自然人的主要特征。

  (2)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他组织虽然不是法律上的民事主体,不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也必须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其财产一般归其他组织统一管理和使用,体现出鲜明的团体性;在有些国家,对其他组织的债务采取补充连带主义的做法,也体现了其在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另外,其他组织还具有不一样于成员个人利益的团体利益;可以以组织或团体的名义对外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并以其名义独立地起诉或应诉,具有诉讼能力。

  3.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上具有特殊性。其他组织是不同于自然人的社会组织体,因此,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义务,其他组织不能享有和承担。而且,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受到法律、法令的限制.只能在法律、法令和核准登记的投资范围及经营活动范围内享有特定的权利能力。

  答: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一定要有合法性,因为它必须是合法行为,才能为国家法律所确认和保护,从而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答:(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

  (2)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

  (3)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给付对价。

  (4)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

  (5)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一定要采用特定形式。

  (6)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

  (7)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法律行为与其原因之间的关系。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线)行为内容合法。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定要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别的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答: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1)条件应当是还没有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已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则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如果当事人在约定之时确知其在将来必然发生或者必然不发生的事实,则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如果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因此,当事人作为条件所约定的事实就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是为了其他目的,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答: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2)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有意定性。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属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期限。

  (3)期限的目的应当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终止,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答: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是其违法性。即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有效条件而违法。

  (2)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也就是说,该无效民事行为依法肯定是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该民事行为无效和是否主张认定其无效,也不管该民事行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其无效。

  (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无效民事行为作为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无效结果是自行为实施时起就形成的。

  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认定: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认定重大误解而为民事行为中的重大误解,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对于所为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2)行为人的重大误解与所为民事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实施了与其真实意思相悖的民事行为。(3)行为人因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损失。

  (2)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无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认定因显失公平而为民事行为中的显失公平,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自己所处的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无经验。(2)双方在所为民事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明显地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