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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八期:民事法律行为(第二篇)

发布时间: 2023-12-23 | 作者: 开云官网登录最新版app

  “民事行为”的概念是《民法通则》当中使用的一个概念,《民法总则》中则没有,所以“民事行为”跟《民法总则》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同一个概念,因为在《民法通则》当中“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下属的一个概念,《民法总则》当中“民事法律行为”相当于《民法通则》所使用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也能说,从《民法总则》实施以后就不会再使用“民事行为”这个概念了。

  为什么要讲民事法律行为?还在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最重要、最基本的一个法律事实。上次谈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从动态上来说,包括法律关系的变动。法律关系变动就是指法律关系的设立、法律关系的变更、法律关系的消灭。变动根据什么来发生?就是要有法律事实。一个法律关系设立与否,权利义务发生与否,变化与否,消灭与否,要看有没有法律事实。可以说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变动的根据,所以讲“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这个“事实”是什么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打官司打的是证据,证据要证明什么?就是法律事实。有这个法律事实就会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没这个法律事实就不会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

  法律行为有很多分类。我们前边谈过的物权行为、债权行为,那就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分类。除了这个以外并还有其他分类,但是我觉得有一个问题是需要考虑,这次《民法总则》对法律行为分类当中,专门规定了一个单方行为、双方、多方行为,还有一个决议行为。

  单方行为,是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比如说立遗嘱,它就是单方的。单方行为包括有相对人的,没有相对人的,比如我们前面讲的撤销行为是有相对人的关系行为。

  再就是双方和多方的法律行为,就是要有各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达成“合意”,这个法律行为才能成立生效。双方法律行为一般都被称为“契约”。双方法律行为跟多方法律行为,区别就在于当事人追求的经济目的是不是统一,如果当事人追求的经济目的不是统一,是相反的,这样的双方法律行为就叫“契约”, 比如说买卖,卖的人是为得到钱,买的人是为得到物,双方的目的相反,这往往叫“买卖契约”;如果当事人追求的经济目的不是相反,而是相同的,这样的法律行为就叫“合同”。比如说合伙,合伙人达成这个协议,他追求的目的是一致的,那叫合伙合同。现在民法当中没有区分契约和合同,都是称作合同。合同必须要有各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至少要有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当中每一方有几个人,那是另外一回事。

  这次《民法总则》里面规定了一个“决议行为”,主要指法人、非法人组织这些团体,依照他们的章程规定的程序,所作出来的决议。决议是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是有争议的。但是《民法总则》规定它是民事法律行为,把它跟单方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放到一个条文当中规定的,作为法律行为当中的一个分类,就是因为决议行为有它的特殊性,决议行为不是说像其他法律行为一样,各方所谓当事人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它是要按照章程或者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来的。比如说一个合伙组织,按照章程规定做出目前的决议,要三分之二的人同意,那就三分之二的人同意了就可以了。公司的股东大会做决议,必须要达到多数人通过,那么多数人通过就可以了,这就是有效的,就成立了;成立后,决议有效,法人、非法人组织按照这一个决议实施的行为就应当是有效的;这个决议如果违反了章程规定的程序,或者它作出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那么它不能发生效力的时候,但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又根据它实施了这个行为,这个行为有效还是无效?那应该说这个行为也应当是有效的,应当类似像越权行为一样,如果相对人知道,那当然无效,如果相对人不知道和不应当知道,那你应该保护相对人利益,毕竟这个错误在你实施行为这一方的。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能不能构成一个法律行为,首先要看它有没有意思表示,但是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不能等同。有些国家,像以前的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是意思表示,但它实际上不是,只是个构成要素问题。这个意思表示成立了,有效了,不等于法律行为成立了。因为你单方的可以,多方的、双方的法律行为得有几个意思表示一致才行,这是不一样的,但是它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就是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有三个构成要素,第一个是要有当事人,主体是谁做的,这叫表意人;第二个是意思表示;第三个要有标的,这是它基本的一个构成要素。怎么才算构成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构成要素理论上,或者说学者当中有多种说法,“四要素说”、“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都有。几个要素构成?其实就是你怎么样看待这个要素。意思表示构成要素就是意思加表示,意思是效果意思,有人再加上一个表示出来的表意意思,那就是意思。民事法律行为讲的意思是指的效果的意思,你实施这个行为的目的是什么?这就是效果意思。我花一千块钱买这台电脑,这就是我的效果意思,然后加表示就是,你表示出来,这个效果意思是你内在的意思,你的目的,你的想法,别人怎么知道?你得用一定的方式把它反映出来,这个表示的方式是意思表示的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别的形式,别的形式就是“推定”。并还有说“沉默”,“沉默”一般不构成表示,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法律特别规定的。表示形式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明示”的,一种是“默示”的。“明示”就是用语言、文字明确的表达出来。“默示”方式最典型就是推定,通过行为推定出表意人的意思。如果从法律行为这个方面来讲,或者从合同来讲,典型的是合同成立当中承诺的意思实现。平常我们都会举例子,租赁合同到期了,承租方仍然交租金,出租方也收下了,租赁合同继续。每个方面作出的意思表示,都没有表明这个房子继续租赁,承租人只是继续交了租金,这个行为表明双方有出租和承租这样的意思,这是推定出来的。“默示”方式即沉默,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沉默这种方式现在很少用了,包括政治上都很少用了。意思表示通过这一种形式表达出来,别人从外观上看到这一个意思,这是表意的效果。这个表示出来的意思应当是跟效果意思是相一致的,如果不一致,就不能发生效力。

  意思表示何时生效?这次《民法总则》当中也作了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非对话方式采取的是一种到达主义,到达相对人才能开始发生效力。必须要格外注意的问题就是公告,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何时发生效力?《民法总则》当中规定公告发布之时发生效力,这样规定正常的情况下是可以的,但是不是所有的公告都从这一段时间起?这样的一个问题是值得考虑的。我认为,如果这个公告对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该有一个期限限制,就像《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公告送达,是不是一公告就生效了?《民事诉讼法》当中可不是这样规定的,民法当中是不是这样规定?正常的情况下是,但特别情况下并不完全是这样的。

  意思表示,表示这个意思跟效果意思是不是一致?当事人会发生争议。你这个意思到底是什么?那就涉及到意思表示的解释。单方的意思表示解释和双方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是不一样的,因为单方意思表示解释的时候,这个表意人已经不在了,他到底是什么想法,谁知道?只能靠意思表示,尽量按照它原来的意思来考虑。为什么单方行为往往会要求要式行为?它是通过要式行为使表意人作出这个意思表示的时候更慎重、更谨慎、更清楚,能确保它真正是表意人的意思。

  双方法律行为当中的意思表示,它的解释规则就不一样了,有相对人,这个解释规则从理论上来讲是有两种理论根据的:

  一种理论是“主观说”,这种意思表示解释要求追求了解表意人真正的意思,它真正的效果意思是什么?要弄清楚这样的一个问题。为何需要这样呢?有一个理论根据就是意思原则和自治原则,这个意思表示必须由他自己决定,当事人意思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这是自治原则要求,因此必须弄清楚他的真实意思,按照他的真实的效果意思来发生效力才可以。

  另一种是“客观说”,不去追究你主观上真实的目的是什么,效果是什么,我要根据你表示出来的意思,我要看你表达出来的,追求的目的是什么,根据这个来解释,来确定当事人会发生啥后果。这个理论基础就是信赖原则和交易安全原则。我们两个实施行为的时候,你表示出来的意思,我只能信赖你表达出来的意思,我不可能信赖别的。我信赖你表示出来的意思,我才可以与你进行交易,我才与你实施行为,因此,这个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另外一个就是交易安全。我相信你表示出这个意思,我跟你进行交易,法律保护这样的交易,这个交易才有安全。如果这个交易不保护,那就会给相信这个表意的、进行交易的人带来不利益,而交易过程中,我不可能每一个都去查查这是不是真的,你的想法到底是什么。从交易效力上来讲,我只能相信你表示出来的意思,我与你实施行为。

  现在《民法总则》采取的规则其实就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结合。在具体事项上,有的以主观为主,客观为辅,有的以客观为主,主观为辅。特别在交易、合同当中,主要是以客观为主,主观为辅。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个要素,而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民法总则》把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当中的意思表示区分开来的,我们专门规定了意思表示,没有把两者混为一谈。

  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自主的进行民事活动的一种法律形式,就是要使它能达到当事人要达到的法律效果,实现自身所追求的法律目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有效情况下,当事人才会达到这样一个目的。

  民事法律行为怎么算有效呢?应当说它是要符合我们法律所规定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是有三个构成要素,这三个要素都要符合相关规定,这个法律行为才能发生效力,才可以是有效的。

  首先,从当事人来说,当事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因为实施法律行为是要有目的的去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只有认识到行为的后果,你才可以去实施这个行为,你必须要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行为,必须有法定代理人代理。

  其次,意思表示必须要真实,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也就不能发生效力。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表示出来的意思跟效果意思是不相一致的,有意的不一致,典型的就是虚假表示,比如说:两个好朋友,一个人买了一件衣服,其中一个人说,你这件衣服真漂亮,另一个人说,你看好了,给你吧!法律上就叫“戏言”,开玩笑。但是这个“戏言”能不能发生效力?通常来说是不能发生效力的法律,因为是假的,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北京以前出现过这样一个事,几个人一起喝酒吃饭,有个人说我死了我的遗产全部给你们,那时候还没有继承法,口头遗嘱,大家都能证实,当时就这么说的。这个来讲,有时候是虚假表示,这是有意的。再就是无意识当中意思表示不真实,一种情况就是错误,这是表意人自己造成的;另一种情况就是意思表示不自由做出来的,表意人做这个决定受了不正当的干预而不得不做出来的,这也是不自由,这样的一种情况就会成为意思表示有瑕疵了,这是不行的。

  第三个要件就是标的的问题。法律行为的标的也就是法律行为的内容,这个标的一般从理论上来讲,标的要可能,要合法。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才有意义,如果这个标的本身就不可以实现的,比如说,以前约定到月球上干点什么事,这个约定在以前可能觉得不行,现在就可以了。曾经有一段时间买卖地球上的土地,像这样的交易有意义吗?能不能够实现?如果实现不了,那肯定是毫无意义的,这个法律行为不能发生效力,若能够实现,是可以的。合法就是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合法性要求。哪些规定违反了不行,哪些规定违反了也不影响法律行为效力,要看法律的具体规定。这是法律行为作为有效来讲,要具备的一般条件。所有的法律行为要可以有明显效果地,都必须要具备这三个条件,但这不是说所有的法律行为只要具备了这三个条件就都有效,有一些法律行为还需要具备其他一些条件才能够有效,要看具体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