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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务文书上的姓名非自己所签 是不是能够恳求不予履行公证债务文书?

发布时间: 2024-02-16 | 作者: 开云官网在线登录新版

  2023年,某二手车买卖有限公司根据某公证处制发的赋予强制履行效能的债务文书恳求强制履行,临沂高新区法院依法立案。立案后,恳求人林某香(原案被履行人)提出履行贰言,称债务文书的签字非其所签,也未曾托付代理人参与公证,一起供给了山东金正源司法判定中心司法判定意见书。被恳求人某二手车买卖有限公司经告诉未作辩论。

  法院经审查以为,林某香建议债务文书公证书所根据的合同中其签名非自己签署,也从未托付代理人参与公证,并提交判定陈述予以证明。恳求履行人某二手车买卖有限公司及临沂市兰山区公证处均供给不出其参与公证的根据,因而公证处公证时存在被履行人未参与且未托付代理人参与处理公证的严峻违背法定公证程序的景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四百七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则,被履行人林某香恳求不予履行具有强制履行效能的债务文书公证书中关于其自己作为被履行人的部分,应予支撑。

  关于被履行人魏某杰的履行问题。经查询发现被履行人魏某杰已逝世且现在未发现可供履行的遗产,恳求人亦未供给对应的产业头绪或许根据证明遗产状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务文书履行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八条规则,应完结对魏某杰的履行,关于该部分的履行与被履行人林某香部分的履行是不可分的,故对该公证债务文书全体裁决不予履行。

  公证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强制履行效能是公证的特别法律上的约束力,赋予强制履行效能的公证债务文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则的履行根据之一。公证债务能够不经诉讼或许裁决直接恳求履行,一方面节省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完成债务的本钱,促进了多元胶葛化解机制的完善,但另一方面也会呈现对履行债务文书有贰言的景象。就现如今而言公证债务文书的不予履行事由大体分三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务文书履行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五条:“债务文书债务人恳求履行公证债务文书,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不予受理;现已受理的,裁决驳回履行恳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务文书履行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二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被履行人能够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则恳求不予履行公证债务文书:

  (三)公证员为自己、近亲属处理公证,或许处理与自己、近亲属有好坏关系的公证的;

  (四)公证员处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现已由收效刑事法律文书等承认的;

  如前所述假如公证债务文书作出的进程或许主体过错,被履行人能够向法院恳求不予履行公证债务文书。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履行恳求裁决,能够自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恳求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务文书履行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债务人能够在履行程序完结前,以债务人为被告,向履行法院提起诉讼,恳求不予履行公证债务文书:

  (三)公证债务文书载明的债务因清偿、提存、抵销、革除等原因悉数或许部分消除。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关系人对以上公证文书的实体内容有争议的,能够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