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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自考00262法律文书写作真题

发布时间: 2024-02-26 | 作者: 开云官网在线登录新版

  2.答题前,考生必须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名字、准考证号用黑色笔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则的方位上。

  注意事项: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标题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洁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6.第一审行政判定书的案子现实部分应当写明行政行为,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的内容,法庭审理查明的现实,以及

  9.人民检察院指使的公诉人到会公诉案子第一审法庭,就案子的现实、根据、科罪量刑等问题会集宣布公诉定见时制造的法律文书是

  10.合议庭评议案子,实施少数服从多数的准则。对评议中的不同定见,合议庭评议笔录的记载要求是

  11.第一审刑事判定书的尾部应当奉告上诉法院、 上诉方法、署名、制造日期以及

  20XX年X月X日,上午11时许,XX省XX县公安局接到孙斌的电话报案,孙斌称陈文俊乘坐大巴车时争夺其方向盘波折安全驾驭。XX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指使民警赶赴案发现场将陈文俊捕获。XX县公安局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并打开侦办。20XX年X月X日,经XX省X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将陈文俊拘捕。陈文俊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详细案情如下: 20XX年X月X日上午9时许,陈文俊带着女儿乘坐孙斌驾驭的大巴车出行,当车辆行进至XX路段时,因小事与搭车人员冯红梅、冯红娟产生口角抵触。陈文俊屡次要求孙斌泊车,遭到拒绝后接连击打孙斌的头部和肩部,并争夺大巴车的方向盘,迫使孙斌将车停在XX服务区。经XX县公安局判定,孙斌的损害所造成的程度为轻微伤。公安机关以为陈文俊不管他人的生命安全,争夺正在高速公路上行进车辆的方向盘,搅扰司机正常行进,严峻危及公共安全。上述违法现实,有下列根据予以证明: (1) 判定定见书,证明孙斌属轻微伤; (2)证人冯红梅的证言,证明陈文俊打人以及争夺方向盘的现实; (3)证入冯红娟的证言,证明陈文俊谩骂冯红梅以及争夺方向盘波折安全驾驭的现实; (4)同车乘客许文浩的证言,证明陈文俊与冯红梅、冯红娟的争持通过以及陈文俊争夺方向盘的进程; (5)司机孙斌的陈说,证明陈文俊争夺方向盘波折安全驾驭的现实;(6)陈文俊的供述和辩解。

  XX县公安局侦办终结后以为,陈文俊对行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驭人员使用暴力,抢控驾驭操作设备,搅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进,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的波折安全驾驭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则,将此案移交检查申述。

  陈文俊的基本状况:陈文俊,男,1984年10月17日出世,公民身份号码XXXX0419841017XXXX,汉族,初中结业,XX公司职工,住XX省XX县XX路XX号因犯盗窃罪,20XX年X月被XX省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XX年X月X日,XX省XX县公安局制造结案号为“X公(刑)诉字[20xx]X号”的申述定见书,将案子移交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随案移交本檀卷宗X卷X 页,物品X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规则:对行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驭人员使用暴力或许抢控驾驭操作设备,搅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进,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则:公安机关侦办终结的案子,应当做到违法现实清楚,根据的确、充沛,而且写出申述定见书,连同檀卷资料、根据一起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检查决议;一起将案子移交状况奉告嫌疑犯及其辩护律师。

  20XX年X月X日15时许,刘海驾驭车牌号为XXX的小型客车,行进至金盛商务宾馆邻近时,将正常行走的李建军撞倒。李建军被送至医院救治,开始确诊为左边尺桡骨骨折、右侧外踝骨折。经XX县公安局“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确认,刘海负悉数职责。刘海在事端产生后为李建军付出医药费2000元,后李建军屡次联络刘海处理事端,发现刘海的电话现已停机。李建军为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特提申述讼,恳求法院依法判定刘海付出相关联的费用25867.98元,并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通过检查以为,李建军不能供给刘海当时的精确送达地址,在法院查验后仍无法确认刘海的送达地址,依法能够视为被告不明确。且经法院问询, 李建军不接受公告送达方法。20XX年X月X日,x义省XX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决驳回了李建军的申述,制造结案号为(20XX)义民初字第X号的民事裁决书。该案由陈敏担任审判员,陆一舟担任书记员。当事人的基本状况李建军,男,45岁,汉族,系XX省XX县国家电网公司干部,住XX省XX县义X路XX号。刘海,男,32岁,汉族,无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子的若干规则》第八条规则:人民法院依照原告供给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许其他联络方法无法告诉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状况别离处理:

  (一)原告供给了被告精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许留置送达应诉告诉书的,应当将案子转入一般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供给被告精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验后仍不能确认被告送达地址的,能够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决驳回原告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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